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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4-05 19:36:50

对于国家与宗教团体的这种关系,美国总统杰佛逊曾在 1802 年答复浸礼派教徒有关宪法第一修正案的提问时有过一段著名的论述。

(2)作品必须违反当代社区标准并且明显令人厌恶。这里仅简要介绍其中几个比较重要的案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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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该作品必须完全不具备补偿性社会价值。[59] 布坎南强调,自古以来,性一直是人类生活的一种强大而神秘的动力,也是人们极为感兴趣的一个话题。[37]由于当时联邦和各州的反淫秽立法都没有明确界定何为淫秽,法院在审理案件的时候,往往参考英国的标准。在1967至1973年间,最高法院在至少32起涉及淫秽的案件中以法院集体判决(per curcam)[84]的方式推翻了下级法院的定罪判决。一、关于淫秽的法律:早期历史众所周知,在1776年北美13个殖民地宣布独立以前,它们都继受了英国的普通法。

赛德林的行为引发了一场小骚乱,酒馆的门和窗户都被愤怒的人群砸坏。但最高法院拒绝颁发调卷令,实际上也就认可了下级法院的判决。[37]由于当时联邦和各州的反淫秽立法都没有明确界定何为淫秽,法院在审理案件的时候,往往参考英国的标准。

在1967至1973年间,最高法院在至少32起涉及淫秽的案件中以法院集体判决(per curcam)[84]的方式推翻了下级法院的定罪判决。一、关于淫秽的法律:早期历史众所周知,在1776年北美13个殖民地宣布独立以前,它们都继受了英国的普通法。赛德林的行为引发了一场小骚乱,酒馆的门和窗户都被愤怒的人群砸坏。但最高法院拒绝颁发调卷令,实际上也就认可了下级法院的判决。

摘要: 本文考察了美国关于淫秽色情的法律的变迁过程,特别是20世纪中期以来美国最高法院在这一问题上做出的一系列判决。与之相关的另一个词语,色情, 则指英文中的pornograph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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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当年的Butler案中,美国最高法院审查了密歇根州的一项反淫秽法的合宪性。[69]值得注意的是,该案所涉及的电影中描绘的通奸行为,事实上并不符合罗斯案中确立的淫秽标准。实践中,和先前一样,在涉及淫秽的案件中,各地的法官依然各自为政:某件作品是否为淫秽,往往与审理具体案件的法官的个人倾向有关——同样的作品,在某些法官眼中可能是淫秽,而在另外一些法官看来则不是。[49] 显然,该法案在很大程度上是依据希克林标准制定的。

[36] 《康斯托克法》通过之后不久,有24个州效仿该法,制定了类似的反淫秽法。正如罗, 斯标准一样,米勒标准也不可能成功,因为淫欲、明显令人厌恶、严肃地文学价值等词句都缺乏明确的含义,而且带有很大的主观性。在本案中,马萨诸塞州最高法院认为,虽然《浪荡女子回忆录》这本书确实有少许文学价值(minimal literary value),但它仍然不具备任何社会重要性,所以可以被看作淫秽物品。本文所称淫秽,与英语中的obscenity相对应。

[67]最高法院推翻了纽约州法院的判决,并判定相关法律条款违宪。米勒不服,认为加州刑法典中禁止传播淫秽物品罪的规定侵犯了其言论自由,一直上诉至最高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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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中的电影不是[‘硬核色情]。[98] 法院认为,可以通过其他一些对成年人的权利构成较少限制的方式防止未成年人接触此类可能有害的内容(例如,父母可以在家里的电脑上安装过滤软件),但《通讯风化法案》的规定超出了必要的限度,对公民的权利构成了过分的限制。

负责签发许可证的部门认为,由于该电影中包含着通奸的场景,并将通奸描绘为可以接受的,并且是正当的行为,所以该电影的主题是不道德的。例如,密歇根州的一位检察官曾坦言,他判断某一书籍是否为淫秽的标准很简单:如果他不愿意让他13岁的女儿读到该书,则该书就是淫秽。见Rosen v. U.S., 161 U.S. 29 (1896).[40] 其中一个例子,就是密歇根州于1938年指定的反淫秽法。(一)英国的早期淫秽法在18世纪以前,虽然英国的普通法中已经发展出了包括淫秽性诽谤(obscene libel)在内的四种类型的诽谤罪(criminal libel),但那时普通法中的淫秽,与现代意义上的色情并没有直接的关系,而更多被看作一种对公序良俗的冒犯。[9] 虽然该案被认为是英国历史上有记载的第一起淫秽案,但赛德林之所以被惩罚,主要是因为他的行为破坏社会治安(contra pacem)并且有损政府声誉,而不是因为现代人所理解的色情。斯图尔特大法官认为,只有硬核色情才不受宪法保护。

直到今天,对于那些尚未达到淫秽程度的一般色情内容,美国还没有一部法律禁止此类内容的传播。[56] 在判决书中,代表多数法官发表意见的布坎南大法官阐述了两条理由:第一,宪法之所以要保护言论自由,本质是要保护人们自由地交流思想,进而促成人们希望的政治和社会变革。

在20世纪60年代,pornography 被认为是一种比较严重的obscenity. 参见Bret Boyce, Obscenity and Community Standards, 33 Yale J. Intl L. 299,303, fn 26 (2008).[7] See, e.g., FW/PBS, Inc. v. City of Dallas, 493 U.S. 215, 252 (1990)[8] 普通法的四种诽谤罪中,煽动性诽谤(seditious libel)主要是针对国家的,亵渎性诽谤(blasphemous libel)是针对宗教的,侮辱性诽谤(defamatory libel)主要是针对私人名誉的,而淫秽性诽谤(obscene libel)则主要是针对公共秩序和公共风俗(public decency)的。诚如霍姆斯大法官所言,如果宪法中的哪条原则比其他任何原则更强烈地要求遵守,那就是思想自由的原则——不是给予那些赞同我们的人以思想自由。

在涉及重要公共利益的情况下,政府可以对一般色情加以适当的限制。[24] 该书据说是英语世界中流传最广的一本色情小说。

[16] Obscene Publications Act (1857), 20 21 Vict., c. 83. 参见Grant and Angoff, Massachusetts and Censorship, 10 B. U. L. Rev. 36, 54 (1930).[17] 前注[6],Boyce文,第310页。在代表多数法官发表的判决意见中,斯图尔特(Stewart)大法官指出, 本案中,纽约州之所以不允许放映这部电影,只是因为该电影表达了一个不道德的观念——在某些情况下,通奸可能是正当的行为。[76]在Jacobellis案中,斯图尔特大法官发表了一段虽然简短但却非常著名的协同意见。[80]在本案中,布坎南大法官特意阐释了该标准的第三个要素。

[100] 47 U.S.C. § 231(a)(1) (2000).[101] ACLU v. Reno, 31 F. Supp. 2d 473(E.D. Pa. 1999).[102] Ashcroft v. ACLU, 542 U.S. 656 (2004).[103] 同上,第670页。其核心主张之一,就是《康斯托克法》违反了第一修正案。

但由于最高法院在1957年的Roth案提出了一个新的淫秽标准,各州不得不重新认定淫秽出版物的范围。[100] 与《通讯风化法案》相比,这一法案缩小了打击范围:仅限于商业行为,并且仅限于对未成年人有害的内容。

事实上,罗斯出售的书籍与政府首席向法院提交的硬核色情有很大的不同。在那个案子中,包括沙普利斯(Jesse Sharpless)在内的六名男子因为展出一幅正与女人处于淫秽、不雅姿式的男人的图画而被定罪。

[25] 直到一个半世纪后的1966年,马萨诸塞州仍然试图将此书列为禁书。所以,只要一个作品中对性的描绘尚未达到淫秽的程度,该作品就在第一修正禁的保护范围内。[8] 例如,1663年,英国国王的朋友查尔斯·赛德林(Charles Sedley)爵士在一家酒馆喝醉后,登上了酒馆的阳台,脱掉了身上的衣服,冲着阳台下集聚的人群喊了一些引起公愤(aroused publik indignation)的话,并把酒瓶扔向人群。[43]2.变化中的淫秽标准:对希克林标准的质疑不过,随着美国社会的发展,司法界(特别是联邦法院)也开始质疑希克林标准。

在经过陪审团审判之后,米勒被定罪。[47] 伍西法官认为,虽然《尤利西斯》这本书中包含某些色情的描写,但色情不是整部作品的基调,所以这本书不属于淫秽作品,海关也不可以以淫秽为由而拒绝该书进口。

如果第一修正案还有什么意义的话,……[就在于它]允许人们对当代社区的既定道德标准提出抗议。[54]正是在这种背景下,最高法院在Roth案中判定:淫秽作品不在宪法所保护的言论和出版自由的范围之内[55]。

关于该法案的具体内容,见后文Bulter案。该法禁止邮寄淫秽的、下流的、猥亵的、或者肮脏的物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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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介:对于国家与宗教团体的这种关系,美国总统杰佛逊曾在1802年答复浸礼派教徒有关宪法第一修正案的提问时有过一段著名的论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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